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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精神科藥物用藥原則

          時間:2021-01-08 瀏覽:12135次

          原則1、全程治療

          抗精神病藥物治療應遵循早期、足量、足療程的全程治療原則。一旦確定診斷,即開始藥物治療,并使藥物達到足夠的治療劑量。待急性期癥狀消失后,仍需鞏固治療3―6個月。

          原則2、小劑量起步

          治療應從低劑量開始,逐漸加量。在達到高劑量時需密切注意患者有不良反應,但一般情況下不能突然停藥。

          原則3、維持治療

          第一次發(fā)作后應維持治療1―3年,第二次或多次復發(fā)者的維持治療時間應更長一些,甚至是終身服藥。維持治療對于減少復發(fā)或再住院具有肯定的作用。維持治療的劑量應個體化,可在急性治療期劑量基礎上進行調(diào)整。兒童或老年人對藥物的反應比較敏感,一般應減半服用。

          原則4、單獨應用

          無論是急性期治療還是維持治療,都應盡可能單獨使用某種抗精神病藥,只有治療難治性病例時才考慮聯(lián)合用藥。

          原則5、體現(xiàn)個性化

          不同病人對藥物的反應和副作用不同,因此,在劑量的選擇上應遵循個體化原則。此外,由于不同的藥物對心、肝、腎等主要臟器的影響也是不一樣的,因此,如果患者患有某種軀體疾病,也應注意選擇合適的藥物品種和劑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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